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12月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草案作了说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贺荣说,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向社会表明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三是坚持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四是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促其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注重规定、细化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增强制度刚性,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方面,草案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作为总则重要内容,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在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草案注重规范引导,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在加强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为使本法规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实,草案设专章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